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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寄宿学校制

1956年9月15日,苏共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寄宿学校的特别决定。决定强调指出,苏共第二十次代表大会从根本改善新生一代的教育和教养工作的任务出发,认为着手组织新型的教育机构——寄宿学校来解决培养全面发展的有教养的共产主义建设者的任务是适时的。寄宿学校应该具备最好的条件,向学生进行全面的普通教育和综合技术教育,培养学生崇高的道德品质,保证学生在体育和美育方面得到良好的发展,并且使他们受到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做实际工作的训练。决定要求在寄宿学校里实行教学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学校与生活相联系的原则。

寄宿学校招收战争中失去亲人的妇女、残废军人和劳动残疾者的子女以及那些在家庭中没有受教育的必要条件的儿童,但完全根据父母或保护人的自愿。孤儿的费用全部由国家负担,在个别情况下,家庭人口多、生活困难的儿童,经市和区的劳动者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同意,也可以完全由国家提供费用。

各地要为寄宿学校安排以教学为目的的园地和副业用的土地。农业部和国营农场要为寄宿学校组织副业生产所需的种子、家禽、家畜、肥料、食品、农业机械和工具等等。工业企业、国营农场、集体农庄则要安排实践指导人员,提供实践基地和必要的物质基础。

为了解决寄宿学校的行政管理和财政问题,苏联部长会议作出了《关于创办寄宿学校的几项措施》的决议。俄罗斯联邦共和国和其他加盟共和国都相应作出了一系列具体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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