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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加利亚《国民教育法》通过

1948年《国民教育法》由保加利亚国民议会通过,旨在规定学校建设的基本原则,统一学制,以建立社会主义的教育制度。保加利亚曾是中世纪欧洲教育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土耳其统治时期教育逐渐落后。1878年解放后,对所有儿童实行义务教育(1878年为3年,1884年为4年,1922年为7年),但教育事业并不发达:27%的农村地区无学校;在四年制初等学校中,按期毕业者约占全体小学生的60%;中等学校数量少、质量低;全国仅有5所高等学校。1946年成立人民共和国后,为了发展本国的教育事业,于1948年制定并颁布了《国民教育法》。该法规定学校为工人阶级、人民大众服务的方针,确定教育的普及性、教育制度的统一性及教学的连续性为新学校建设的基本原则。该法规统一了全国学制:七年制学校为义务教育学校,分两级:小学4年,初中3年;普通高中4年,中专5年,工业技校1~3年,企业职业学校2~3年;高等学校4~5年。该法规颁布后,为了实现法规所提出的目的,保加利亚政府于50年代首先开展了大规模的义务教育普及工作。政府通过在农村、少数民族地区建立专门学校及用民族语言教学,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此后,保加利亚又于1959年、1971年进行全国性的教育改革,分别延长义务教育年限至8年、10年。1959年教育改革通过增设专门科目加强普通中学的劳动技术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为适应生产技术发展的需要,60年代开设兼施普通中等教育的职业学校,以培养现代产业需要的熟练工人。1971年教育改革在全国建立旨在提高青年文化与劳动素养的十年制综合技术中学;高等教育实施灵活办学的方针,增设高等专科学校。保加利亚《国民教育法》的颁布及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的一系列改革,为保加利亚的现代教育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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