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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教育自治利益共同体建立

教育自治利益共同体根据1953年宪法规定的自治原则建立,是南斯拉夫劳动群众在教育部门的自治机构。该机构由有相互利益关系的教育部门和生产部门以代表团制原则结成。教育部门的代表包括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代表。生产部门的代表主要是各行各业的工人代表和当地社区代表。双方各承担一定职责并享有相应权利:生产部门提供教育所需经费,享受教育机构提供的教学教育服务;教育部门负责专门人才的培养与进修,并使用经费。自治利益共同体设立代表大会(议会)制度。代表大会就有关教育政策、教育发展规划、人才培养规划、教育大纲、教育机构设置、经费筹集及其使用等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这类协议通常直接付诸实施,只有自治利益共同体之间需要进行协商的纲领性问题,才交由共和国和联邦级讨论决定。区级共同体管理地区教育,受区议会领导。由各区相应共同体代表组成共和国(自治省)共同体,根据当地特点与需要,管理共和国教育事业。由各共和国相应共同体结成的联盟(非行政机构),负责研究并协调全国有关教育事宜。

自治利益共同体设有一些专门机构,负责处理专门事务。如当学校财政上的需求超过共和国或自治省规定的指标时,自治利益共同体就负责组织个人捐助。这类募捐大多用于建立新的幼儿园和学校。各共和国和自治省的课程编制、教学计划主要都在自治利益共同体的专业机构内进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新课本和其他材料的引进、采用和全部课程的实行情况等也由自治利益共同体的专业机关会同教育研究机构予以监督。与教育自治利益共同体相类似,南斯拉夫还建有许多其他领域的共同体,与教育联系最密切的是科研自治利益共同体,许多研究项目(包括教育研究项目)都是由其设计、批准并筹措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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