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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中等教育法》通过

1963年荷兰议会通过了有关中等教育的三项法令,被称为《中等教育法》,亦称《默斯法》。这项法律于1968年生效。该法对中等教育进行彻底调整,作出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①实施中等教育的学校有四种类型:文法中学(大学预备教育)、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初级职业中学和高级职业中学、部分时间制的或全日制的社会训练课程。第四种类型的教育是为过早结束全日制义务教育的年轻人设置的。②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个人差异和他们的需求,允许学生根据自己的能力和爱好选择不同类型的中学进行学习;通过各种不同类型学校开设不同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对学生进行区别教学。③规定普通中学须教的课程以及每种课程的课时。④在每一种职业训练之前,必须要进行一段时期的普通教育,即使在职业训练中也要重视普通教育的一些学科的学习。⑤中等教育的第一年为过渡年,任务是让学生尽快熟悉新环境,培养学生观察思考的能力,并在此基础上引导学生明确学习方向,为今后的发展作出自己的抉择。

除此以外,《中等教育法》还对学校和教师必须达到的要求、取得政府财政帮助的具体规则、学校经费和维修费、对学校的监督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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