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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堡协定》的制定

联邦德国教育委员会1959年提出了《关于普通教育改革和统一的总纲计划》,德国教师联合会于1960年发表了《不来梅计划》,两个计划对当时的德国教育现状进行的批评和提出的一些改革建议,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促使有关当局对教育问题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关注。1964年3月的《柏林声明》也承认德国教育在国际比较中处于不利地位,呼吁联邦、各州、地方以及各界团体在发展教育方面加强合作。在这种背景下,1964年10月28日,联邦德国各州长制定了《联邦德国各州就教育领域中的统一问题的协定》,简称《汉堡协定》,代替1955年签订的有效期已满的《杜塞尔多夫协定》。

《协定》规定,对所有在6月30日前满6周岁的儿童开始进行为期9年或10年的义务教育。所有学校于当年的8月1日开学,于次年7月31日结束。根据教育学的观点确定假期,一学年的假期总长为75天。

《协定》对学校的名称作了统一规定。所有学生共同就学的低年级阶段,称“基础学校”。建立在基础学校之上的学校,使用“主体中学”、“实科中学”或“完全中学”名称。对于所有学生共同就学的第五和第六学年,可以使用“促进阶段或观察阶段”名称。对身心有缺陷的儿童和青年所开设的学校,使用“特殊学校”名称。《协定》还确认了“实科夜校”、“完全中学夜校”等学校机构。

为使各级各类学校能很好地衔接和转学,《协定》还对这些学校的组织形式和外语教学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协定》还规定,颁布毕业证书应该依照文化教育部长会议的准则进行,各州所签发的毕业证书和学校的其他毕业证书,只要符合本协议,就应予以承认。这也适用于通过扩展性考试所获得的毕业考试的证书。

《协定》对教师职务考试成绩与学生学习成绩的分数等级的名称也作了统一规定:对所有教师职务考试成绩证书而言,规定使用下列分数:总评为优、良、中、及格,单科评定为优、良、中、可、差、劣。所有学校的成绩证书使用优、良、中、可、差、劣。《协定》还要求参加本协定的各州政府立即公布贯彻本协定的有关的法律规定。

《汉堡协定》(于1968年作了一次修改)是战后德国文化教育重建时期的总结,因而也是教育改革时期的起点。从此联邦德国结束了被称为“20年无改革”的时代,进入了教育改革的新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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