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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教育部长会议提出《关于国民学校原则》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不久,联邦德国的经济奇迹般地迅速发展,整个社会也随之发生了迅速变化,这一切对学校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时各级各类学校几乎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而惟独国民学校没有进行什么改革。1955年通过的《杜塞尔多夫协定》基本上没有涉及国民学校。因此国民学校的改革成了广泛关注的问题,引起了要求改革的讨论。1956年各州文化教育部长常务会议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制定了《关于国民学校原则》,对国民学校如何与社会发展、与其他中学水平提高相适应的问题提出了对策。《原则》规定国民学校要有自己的办学特色,它分基础学校和国民学校高级阶段两个部分。《原则》规定基础学校阶段必须逐步把儿童从游戏状态引向有目的的学习活动,教育他们适应集体,通过提高他们的体力、智力和心灵力量促进他们的自然成长,为他们进入各种中学作好准备;教学应从儿童生活世界出发,符合他们的兴趣,与他们的自然发展相适应,不断扩大他们的视野与经验,因此教学计划必须考虑儿童需要和乡土原则,即从儿童所熟悉的环境出发编写教材和组织教学;儿童读完基础学校后升入哪类中学,除了应考虑家长愿望外,还应视他们的天赋、爱好和成绩来决定。《原则》规定高级阶段应当给学生基本的教育,使他们具备独立思考、判断和行动的能力,为他们进入职业生活、进入成人社会作好准备。国民学校高级阶段不进行学术性教育,而进行与社会、经济和文化关系密切的普通文化教育。其教学计划给劳作、艺术教育和体育安排较多的课时,同时开始开设以前所不设的外语课。此外,《原则》规定国民学校学习年限延长一年,改为九年制。

这一原则规定的国民学校学制的延长、外语课的开设等对国民学校提出了比以前更高的要求,从而也使国民学校教育水平比以前有了提高,使国民学校在适应时代的发展方面迈进了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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