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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德国宪法制定

1949年10月7日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成立,反法西斯民主改革期结束,开始进入社会主义改造和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同日颁布了一部监督社会、经济与教育发展的国家宪法。由此,教育事业被纳入为建立社会主义基础服务的轨道。宪法规定,艺术、科学及教育是自由的,国家将对此给予保护;每个公民对教育的接受与职业的选择有平等的权利;各州负责学校设施与学校教学,国家制定统一的、有法律效力的基本决定;国家统一决定教师的培养问题。另外,根据宪法,学校应将学生培养成有独立思考能力并有责任感的人才,学校要以人民和平与友好相处原则、以真正的民主精神教育年轻人成为一个诚实的人。宪法还规定,义务教育持续至18岁;私立学校不允许作为国家学校的替身;孩子的教育过程不依赖父母的社会地位与经济状况,要特别关注那些受到社会忽视的孩子;宗教学科属于宗教组织事务,宪法保证该权利的执行。

这一宪法中对教育问题的规定,为民主德国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了保障,使教育事业走上了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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