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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德国基本法》制定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分别由美、英、法和苏联占领。以美国为首的西占区与苏占区执行各不相同的政策。这样东占区形成的政治和经济实体与西占区产生了鲜明的对照,以致在关于德国的统一问题上美、英、法等西方三国与苏联的分歧愈益突出。一开始,苏联还主张在民主化基础上由德国各民主党派与工会代表选举产生中央临时政府,愿意同美、英、法三国就德国统一问题进行磋商,但遭到了美、英、法三国的反对,尤其是法国的反对,它们坚决不同意在德国设立中央政府。随着东、西方“冷战”的加剧,要使苏联的东占区与美、英、法三国的西占区统一起来显然越来越不现实。1946年5月3日,美占区副军事长官克莱将军在柏林召开的盟国对德管制委员会会议上突然宣布:除了先前已预支作为赔偿的工厂外,将不再从美占区提供一切赔偿。苏联不能再按《波茨坦协定》从西方占领区内获得拆卸的设备以作为战争赔偿。此后不久,克莱又要求英、美两个占领区合并,以完成西占区德国政治重建。1948年2月23日,美、英、法三国副外长在伦敦举行会议,26日又邀请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三国参加,故这次会议后来称为“欧洲六国会议”。会议建议:实行美、英、法三国占领区合并;西德接受《歇尔计划》,并召开西方占领区制宪会议。面对西占区的针对苏联的这一项项措施,苏联采取了反击措施:禁止西方代表前往柏林苏占区出席德国人的政治集会,并对西方人士通过苏占区实行全面交通管制,迫使美国只能通过空运向西柏林驻军提供给养。1948年6月18日,美、英、法三国占领当局共同宣布在西占区实行货币改革,发行西德马克。这就割断了西方占领区与苏联的东占区的经济联系。次日,苏联也声明,为了保护苏联占领区居民和该区的利益,在苏联占领区也发行新马克。东、西两方占领区分裂愈演愈烈。西方占领当局开始策划建立联邦德国。1948年9月西方占领当局建议成立的西德议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来制定新宪法。不久,委员会通过了最后草案。由于这部宪法不能适用于整个德国,并带有临时性质,为了不至于使德国人民重新统一德国的希望变得更为渺茫,委员会协议,把新宪法称为“基本法”。1949年5月23日,《联邦德国基本法》由阿登纳等签署正式公布。9月15日组成了以阿登纳为总理的联邦政府。9月20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宣告正式成立。德国分裂变成了事实。

《联邦德国基本法》是联邦德国教育政策方面的纲领性文件。在教育方面,该法首先规定整个学校教育受国家监督,并表明在联邦德国实行文化教育联邦主义,文化教育立法权不属于联邦政府,即州政府有教育自治权。这意味着在教育管理方面取消了纳粹时期的中央集权制,而恢复了魏玛共和国时期的地方分权制。该法还规定教学、科学、艺术和研究自由;保证在国家允许和州法律规范下开办私立学校;保持魏玛宪法取消预备学校的规定。

《联邦德国基本法》在教育方面实际上恢复了魏玛宪法对教育的规定,是对西德学校教育恢复魏玛时期教育制度的这种重建工作的总结性文件。它一直主导着今天的联邦德国学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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