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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考试委员会成立

1957年来西亚自治后,依据颁布的教育法令,成立了全国统一考试委员会,规定当时所有不同语言学校的毕业考试都必须推行统一的考试制度,统一命题、统一举办考试及统一评分标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专门负责制定统一考试的大政方针,直接向教育部指导总长负责。委员会不仅要自己举办统一考试,而且还要统管由原殖民地宗主国的法人团体所组织的考试,特别是伦敦剑桥大学海外部相应水平的中级统一考试。它已成为一个相当庞大的机构,履行如下职责:①决定有关考试规则和政策。②委派考官和监督人员。③负责一切考试的事务工作,组织各科试卷的统一命题、印刷、保密、分派、记分、公布、证书发放等。通常规定的考试种类有小学阶段的两次全国性统一考试、中学阶段的两次水平测试、高中初级证书考试,后者是最高级的全国统考,被称为“马来西亚教育证书和普通教育证书联合考试”。该统考与英国剑桥大学海外部统一考试委员会联合举行,用马来语与英语作答。用英语答的考卷,由双方共同负责评阅,而用马来语答的试卷,只由马来西亚教育部负责评阅。委员会抛弃了殖民地时期沿袭英联邦的考试制度,建立了严格的统一考试制度,对提高马来西亚教育质量,促进国家教育的发展发挥了相应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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