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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部省发表《振兴特殊教育的政策》

为了振兴残疾儿童的特殊义务教育,1964年1月25日,文部省发表了《振兴特殊教育的政策》,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①自1948年4月起,盲人学校和聋哑学校开始实行义务制,因而盲、聋儿童的就学率较高,分别为45%和66.8%。但是,以弱智、病弱、体弱和肢体残疾儿童为对象的养护学校当时尚未实行义务制,就学率较低(弱智儿童为7.24%,病弱、体弱儿童为2.32%,肢体残疾儿童为12.47%)。因此,改变不同类型残疾儿童就学状况不均衡的状况,普遍提高残疾儿童的就学率是一项重要课题。弱智、病弱、体弱和肢体残疾儿童的教育存在严重的地区差别,因此必须消除这种地区差别,进一步在所有的府县设置足够的养护学校和特教班。另外,作为振兴特殊教育的方针政策,还须培养并确保足够的教师,增进教职员进修,改善教育内容等。②推进养护学校义务设置。肢体残疾养护学校争取从1967年度开始实行都道府县义务设置,对于未设置的府县,在1966年之前,采取必要的补助措施,使每个县最少设置一所;弱智儿童养护学校和病弱(含体弱)儿童养护学校亦在1967年度以后,尽快实行设置义务化。为了推进养护学校设置义务化,对设施、设备费进行补助,1964年度设施费补助金额为3.014亿日元,设备费补助金额为577万日元;对于新设养护学校,政府将从公立养护学校教育费国库负担金中补助教职员工资,福利互助会长期支付负担金、教材费的一半和理科教育设备费补助金。③增设弱智特殊班。④扩充盲学校、聋学校的教育,其重点是提高就学率,改善并充实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尤其是通过扩充其职业教育,使盲、聋儿童能走上社会后完全自立。⑤奖励特殊教育的就学。小学部和初中部,奖励教材费、学校供餐费、交通费、宿舍费(寝具费、日用品费、伙食费)、修学旅行费和学习用品费等全部项目;高中部“本科”和“别科”奖励除交通费、学习用品费以外的项目;幼儿部奖励除教材费、学校供餐费、修学旅行费和学习用品费以外的项目;高中部“专攻科”只支付教科书费。另外,还设有购买校用大客车的补助金。⑥为了确保新设养护学校教师的培养和进修,1964年度,在国立大学增设4个养护学校教师养成课程,并且扩大以没有特教许可证的在职教师为对象的讲习会;为了提高特教教师的素质,除了继续扩大原有的研究会和讲座的机会以外,1964年度,新设特殊教育课程研究集会,无偿提供文部省编辑的指导用书。⑦改善、充实教育内容,按年度计划,对盲、聋、养护学校的学习指导要领、学生指导要录、教科书、教材、教师用指导书等进行重新修订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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