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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法》公布

战后日本虽然颁布了一个关于社会教育的综合法律,但其主体是对公民馆的规定,对博物馆只是作了赋予它作为社会教育设施地位的规定,而对有关其职员的培养、任免资格、设置标准、财政援助等根本问题都未曾涉及。为解决这些问题,1951年12月颁布了《博物馆法》,这个法律构成了现行社会教育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博物馆法》遵照宪法的精神,规定了有关博物馆的设置、运营的必要事项,肯定了博物馆对于发展国民教育、学术和文化的贡献,并对博物馆开展收集、保管、展览有关历史、艺术、民俗、产业、自然科学的资料和物品等事宜作了规定。《博物馆法》共有5章29条,对制定该法的目的、注册、公立博物馆和私立博物馆的设置、博物馆人员的设置、职务的设置及运营上的标准都作了明确阐述,该法律的颁布,使战后日本社会教育得到充实,完善了社会教育体系,推动了社会教育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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