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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学校设置法》颁布

文部省根据《学校教育法》的规定,于1949年颁布了《国立学校设置法》。由文部大臣直接管辖的学校,在日本称为国立学校。根据教育机会均等的原则,防止大学过分地集中在大城市,规定除个别特殊地区外,每个都道府县平均建一所由国家经营管理的包括文、理、工、医及师范等学科在内的综合性大学,东部和西部各设一所女子大学,这些大学的校名原则上都冠以当地都道府县名。根据这一原则,各地原有的官立大学、高等学校及师范学校等都进行了撤并整理。另外,特殊教育学校如养护学校以及社会所特需的工科大学和大学入学考试中心也由国家负责设置。该法律一方面为国家设立学校提供了法律根据,同时还对这些学校及中心的地理位置、管理方法及运营机制等都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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