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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函授教育基准》公布

1947年12月15日,由大学基准协会发表了《大学函授教育基准》。《基准》分宗旨、基准和附则3个部分,宗旨规定大学函授教育是依据教育民主化的精神,实施广泛开放的大学教育;指出函授教育和本科课程一样,也是一种正规的课程。基准共14条,具体规定了大学函授教育中的机构、师资、入学、课程、教科书、指导、学分、面授、考试等内容。如规定教师的任免、教师资格、身份、待遇等完全依据大学基准执行。规定通过函授修得的学分,一学年内不得超过30学分;面授时间总计必须相当于一学年以上等。《大学函授教育基准》是民间专业团体制定的文件,对官方教育机构的实际运作起过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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