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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拨款委员会法》颁布

早在1945年印度曾成立过一个由4人组成的大学拨款委员会,其职责在于向教育部门提出建议,而且最初仅与3所中央大学(阿利加尔大学、贝拿勒斯大学和德里大学)的事务有关。1948年的大学教育委员会亦就加强和扩大大学拨款委员会的作用提出建议,认为建立一个向各大学分配经常费和基建费的中央拨款委员会,对于提高大学教育质量和发展大学是至关重要的,因而建议必须对现存大学拨款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责予以重大变革。1948年召开的印度大学间委员会(Inter-University Board of India)也建议按照英国大学拨款委员会的一般模式来重建印度大学拨款委员会。但此后大学拨款委员会未再进行工作。

印度现在的大学拨款委员会成立于1953年12月,旨在维持和协调大学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水准,因1956年通过《大学拨款委员会法》而成为法定机构。《委员会法》规定了大学拨款委员会的如下功能:委员会的一般职责是在与有关的大学和其他机构的协商下,采取它认为有益于促进和协调大学和高等教育,有益于确定和维持大学的教学、考试和研究的标准的所有措施。为履行其职责,大学拨款委员会可以:①查询大学的财政需要。②向根据中央法律创办的大学分配拨款,以维持和发展这类大学,或为了其他一般的或特殊的目的进行拨款。③向委员会认为对发展大学或为了其他一般的或特殊的目的有必要的大学分配拨款;委员会将考虑到有关大学的发展、其财政需要、所达到的标准以及大学所服务的国家目的。④向大学推荐提高教育质量所必需的措施,并建议大学为此应采取的行动。⑤向中央政府和邦政府建议对大学拨款的分配。⑥就成立新大学或扩大任何大学活动的方案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⑦就中央政府、邦政府或大学提出的与拨款委员会有关的任何问题向中央政府、任何邦政府或任何大学提供咨询。⑧收集拨款委员会认为适合并可为大学所利用的印度国内外与大学教育事务有关的情报资料。⑨要求大学向拨款委员会提供有关大学财政状况的信息以及大学内每一学科领域教学和考试的标准和信息。⑩行使规定的或拨款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促进印度高等教育事业的各种职责,并行使有益于履行上述职责或上述职责所附带的各种职责。

大学拨款委员会大致经历了如下几个发展阶段:1956~1961年为第一阶段,因1956年《大学拨款委员会法》规定各邦可根据邦立法建立任何大学而无须征得拨款委员会同意,其时尚未成为在高等教育事务方面协调中央与邦之间关系的机构。1961~1972年为第二阶段,因整个印度高等教育发展失控而丧失其作为高等教育法定机构的指导意义。1973~1977年为第三阶段,由于《大学拨款委员会法》经过1970、1972年的两次修订,规定了任何未事先征得拨款委员会同意而建立的大学,均无资格接受大学拨款委员会或中央政府的任何拨款,故其权力得到恢复和加强。1978年,大学拨款委员会制定并公布了印度高等教育发展的长远规划报告——《印度高等教育发展政策框架》,强调推广的概念、社会变革、教育机会均等、消除地区间不平衡、提高教育质量和严格控制数量发展等。此外还先后实施过三年制学位课程评估、资助出版大学教材、组织教育会议等活动;提出并执行过函授课程、学院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大学领导项目、自治学院等质量改进计划。自1986年《国家教育政策》颁布以来,大学拨款委员会继续履行其“促进和协调大学并维持教学、研究和考试的标准”的职责,推进实施一系列的重点项目计划:学术人员学院计划,成立48所学术人员学院为大学教师提供进修课程;课程发展活动,建立27个课程发展中心,包括涉及不同学科的10个自然科学和17个人文和社会科学的中心;在高等教育领域推行职业导向教育、环境教育、人口教育、成人和继续教育等方案。尤为重要的是拨款委员会在1992年任命成立了以大法官普那亚(K.Punnayya)为主席的“高度权力委员会”,专事考察调查直接由拨款委员会予以拨款的高等院校的财政状况,并向印度政府和拨款委员会提出改进高等教育财政拨款体制的建议。拨款委员会还自1975年起出版英文版《高等教育杂志》(季刊)(1993年起还发行印地文版)和从1991年起同时发行英文和印地文的《通讯》(双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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