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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发布《关于1962年高等学校招考新生的规定》

1962年6月18日,教育部发布了《关于1962年高等学校招考新生的规定》。《规定》指出,1961年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采取统一领导与分省、市、自治区办理,全国统一招生的方式。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高中毕业或相当于高中毕业的文化程度,年龄在3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并具有有关部门的介绍报考的文件,均可申请报考。全国统一招生的学校,根据招生的不同性质,分三类考试(理工类,医农林类,文史、政治、财经类);录取新生的办法,按照考试成绩的高低和考生报考志愿的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分级进行录取。《规定》还提出:为了保证新生的质量,新生入学后,还要进行政治、健康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在此规定发布之前,教育部还对高等艺术学校和高等师范学校艺术系的招生及体育院校体育系的提前招生工作有专门的通知。1962年8月20日,教育部还发出了《关于高等学校优先录取少数民族考生的通知》。《通知》提出:对少数民族学生,恢复过去同等成绩优先录取的办法,报考文史类专业,可免试古代汉语。同年的6月22日,国家计委和教育部联合发出通知,进一步调整压缩各级学校的招生计划指标,调整后的高等学校招生人数为13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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