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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颁布

“教育大革命”期间,北京师范大学等高等学校一度曾取消过教师的学衔,不分学衔统称教员。对此,1959年1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在向教育部党组传达中央书记处会议有关教育工作的决定时曾提及“高等学校教师的学衔一律不取消,已取消的要恢复,但不再授学衔”的精神。1960年3月5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由国务院第96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把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依其水平高下依次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和助教等4级,明确了各级教师职称确定与提升的具体条件及其审批办法和程序等事宜,强调要以思想政治条件、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作为确定与提升教师职务名称的主要依据,并适当照顾教师的资历与教龄。根据3月7日教育部颁布的《实施条例》,高等学校自此普遍开展了教师定职与提职工作。至1965年9月,全国高等学校共有专职教师138116人,其中教授3506人、副教授4382人、讲师29200人、助教89417人以及11611名尚未正式定职的教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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