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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整顿1958年新建的全日制和半日制高等学校的通知》印发

在1958年“教育大革命”期间,各省、市、自治区乃至各专署和县级政府以及中央各部门新建了700多所全日制和半日制高等学校,其中很大一部分学校根本不具备高等学校应有的师资和教学设施等条件,学生入学的程度也不符合基本的要求,结果导致高等学校教学质量的整体下降。当年,全国各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人数比1957年激增了2/3。为此,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于1959年5月24日颁布了《关于整顿1958年新建的全日制和半日制高等学校的通知》。《通知》强调,为了巩固已有成绩,便于合理地安排今后高等教育的发展计划,有必要对1958年新建的全日制和半日制高等学校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整、整顿与巩固。《通知》规定:只有招收具有高中毕业程度或同等学力的学生、教学计划及所开课程符合高等学校水平、修业年限在2年以上、并有一定数量的能正常进行教学工作的专职教师的学校,才能被认定为高等学校;至于招收初中毕业甚至高小毕业程度学生、教学计划及所开课程达不到高等学校要求的学校,不得自称高等学校,而应按其实际性质与程度分别改称为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初级中学、初级专业学校或干部训练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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