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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暂行办法(草案)》颁布

1951年,中国科学院和教育部曾联合发出《1951年暑期招收研究实习员、研究生办法》,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计划招收研究生,但当时的研究生教育并未真正走上正轨,尚未形成系统的研究生教育体系。1953年11月27日由高等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暂行办法(草案)》,标志着中国统一的研究生教育制度建设的开始,并奠定了中国研究生教育制度的基本框架。《暂行办法(草案)》对研究生教育的培养目标、基本学制、招收条件与方法、培养方式、待遇及毕业分配等作出了系统而明确的规定。强调培养研究生的目的是为了造就高等学校师资和科学研究人才;规定“凡聘有苏联专家(或人民民主国家的专家)或师资条件较好的高等学校均应担负培养研究生的任务”;要求研究生毕业后能讲授所学专业的一二门课程并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研究生教育的年限定为2~3年。通常,一年半学习课程,后一年半从事科学研究,基本上参照苏联副博士的培养规格,但尚未授予学位。1953年,全国共招收研究生2887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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