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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小学实行五年一贯制

为了让广大劳动人民的子女得以真正接受完全的初等教育,贯彻“向工农开门”的教育方针,1951年8月27日~9月11日第一次全国初等教育会议明确提出,从1952年起,5年内实现小学五年一贯制,并取消初小与高小的分段。上述精神写入了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之中。据此,教育部于1952年11月15日发出了自1952年一年级新生起普遍推行五年一贯制的指示。规定:除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游牧区及个别经济、文化特别落后的地区可以延缓推行外,其他地区不分城乡,争取到1957年秋季小学全部改为五年一贯制。指示要求各地大力培养师资,提高在职教师质量,争取三五年内使大部分小学教师能胜任四、五年级的课程;并规定,自1953年起,小学一律改为秋季始业。此后,全国各地相继开展了试验新学制的改革,但由于地域差异,各地新学制试验成效不一,所以中央政治局在1953年5月17、18、28日的专门会议上决定推迟实施小学五年一贯制。1953年9月22日教育部又颁布了《试行小学(四二制)教学计划(草案)》,正式宣布全国小学停止推行五年一贯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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