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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师范学校的规定(草案)》颁布

根据第一次全国师范教育会议的有关精神,教育部于1952年7月16日正式公布了《关于师范学校的规定(草案)》。《规定(草案)》共13章60条,全面地规范了中国师范教育的基本学制、学校设置、领导体制、教学计划、教导原则、成绩考查、升留级、转学、休学和退学及毕业办法、组织编制、会议制度、学生待遇、附属学校和初级师范学校设置、经费与设备等。明确规定:①师范学校的任务是:根据新民主主义教育方针,以理论与实际一致的方法,培养具有克思列宁主义和马克思列宁主义与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的毛泽东思想的初步基础、中等文化水平和教育专业的知识与技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教育事业服务的初等教育和幼儿教育的师资。②师范学校包括师范学校和初级师范学校两种不同规格的学校类型:师范学校的修业年限为3年,招收30岁以下的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初级师范学校的修业年限为3~4年,招收25岁以下小学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③师范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附设函授部、幼儿师范科、师范速成班、短期师资训练班和附属小学或附属幼儿园。④师范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⑤私人或私人团体不得设立师范学校或任何师资训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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