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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旧学校

根据中共中央1948年关于新区学校工作的指示和1949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布告中关于“保护一切公私立学校、医院、文化教育机关、体育场所和其他一切公益事业。凡在这些机关供职的人员,均望照常供职,人民解放军一律保护,不受侵犯”和“暂维现状,即日开学”的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地军事管制委员会相继接管了新解放区的各种学校。在接管过程中,各地军事管制委员会继续维护由民主人士开办的学校,并予以支持;停办部分中共地下党组织所办学校,抽调其中党员骨干充实其他学校和教育部门;或调整、或合并了一些办学成绩不佳的少数“学店”式学校;派员整顿乃至停办了一些与反动党团关系密切的学校;撤消了旧私塾,少数整顿、扩充为小学。接管后,各地军事管制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委派干部担任校长和其他领导职务,恢复学校工作;民主评定教职工薪金;推行人民助学金制度;初步清理教职工队伍,逐步推行教师专任制;废除“党义”、“公民”和“童子军”等反动课程,开设革命的政治课程和其他新课程;取消反动的训导制度,实行民主管理;等等。中国共产党、青年团、少先队等先进组织也在各级各类学校中纷纷成立,成为学校工作的中坚力量,还在各大、中学校学生中开展了以思想改造、建立革命人生观为内容的政治学习运动。1950年6月,毛泽东主席又明确提出,要“有步骤地谨慎地进行旧有学校教育事业和旧有社会文化事业的改革工作”。当年,各地人民政府继续开展了对旧式学校的接管改造工作,要求私立学校重新登记立案,而取消公立学校有关国立、省立和县立等区分,实行分级管理。根据政务院第65次政务会议所通过的《关于处理接受美国津贴的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的方针的决定》,自1950年起又开始了对接受外国津贴学校的接办,直到1953年才陆续完成。通过对旧学校的接管、改造,奠定了中国教育体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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