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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通过

1949年9月21~30日,社会各界代表聚集北平,参加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讨论建国方略。9月29日,会议一致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毛泽东主席宣布接受《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本届政府的施政方针。《共同纲领》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临时宪法。《共同纲领》第五章“文化教育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教育为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人民政府的文化教育工作,应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国家建设人才,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为主要任务”(第41条)。“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国民的公德”(第42条)。“努力发展自然科学,以服务于工业、农业和国防的建设。奖励科学的发现和发明,普及科学知识”(第43条)。“提倡用科学的历史观点,研究和解释历史、经济、政治、文化及国际事务。奖励优秀的社会科学著作”(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教育方法为理论与实际一致。人民政府应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革旧的教育制度、教育内容和教学法”(第46条)。“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普及教育,加强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给青年知识分子和旧知识分子以革命的政治教育,以适应革命工作和国家建设工作的广泛需要”(第47条)。“提倡国民体育。推广卫生医药事业,并注意保护母亲、婴儿和儿童的健康”(第48条)。《共同纲领》第六章“民族教育”规定:“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了新中国教育的性质、任务和教育改革与建设的方针、重点和步骤,成为新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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