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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中小学教师个人称号的程序和中小学教师、校长任用的决议》生效

作为20世纪30年代整个苏联中小学教育整顿和规范化工作的一部分,1936年4月10日苏联人民委员会和联共(布)中央作出了《关于授予中小学教师个人称号的程序和中小学教师、校长任用的决议》。《决议》规定中小学教师可有下列个人称号:“小学教师”称号,授给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并公认适合做教育工作的人;“中学教师”称号,授给师范学院或综合大学毕业并公认适合做教育工作的人,师范专科学校毕业者被授予在一至七年级任教的“中学教师”称号;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中小学教师,由加盟共和国按专门的条例授予“功勋教师”称号。《决议》指出,由于没有固定的选拔和任用教师的程序,常使各种各样不符合教育工作要求的人担任了教师工作。《决议》规定,今后只有取得了相当的教师个人称号的人员,才有权在中小学里担任教学工作,凡在中等和高等师范学校毕业而没有教龄的人员,可允许其在授予教师称号前的一年期限内,在学校中试教。小学教师和校长、不完全中学教师和校长及中学一至七年级教师由自治共和国教育人民委员会任免和调动,中学校长和八至十年级教师由加盟共和国教育人民委员会任免和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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