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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普殖民地实行《1905年学校管理委员会法》

1865年的资助拨款体制有较大缺陷,“一镑对一镑”保证原则的基础之一是地方资金,它在经济不够发达的地区造成了过高的学费而导致了高失学率。该体制缺乏对地方教育的有效监督,导致了办学效率低下和滥用教育捐款的现象,地方教育资金负担完全落在家长和捐款人身上。因此自19世纪中期起,始终有人呼吁以地方教育税来取代不规范的高额学费,以义务教育来解决失学和流生问题,以建立地方性学校管理机构来监管教育、资金使用并负责征税,废除一校一委员会体制。由于1859~1892年戴尔教育总监的反对,开普殖民地在1865年后40年间无新教育立法。1892年新任总监缪尔在加强了中央教育管理机构后,促使开普议会以超党派的一致精神通过了《1905年学校管理委员会法》。

1905年3月15日,开普殖民秘书克鲁以殖民地教育主办人身份宣布实行该法。其主要内容是:①将全国分为约100个学校管理委员会区,各区由一个学校管理委员会来管理,委员会人数必须为6~18人并且是3的倍数。其中2/3由区域内地方教育税的纳税人选举产生;为保护少数人的利益,另外1/3由总督任命。②学校管理委员会有建立新学校的任务。为避免各学校间的竞争和学校重复设置,该机构在整个区域内行使协调权。学校管理委员会在上任一年后可选择对所有7~14岁的欧洲儿童进行强制性义务教育。③学校管理委员会负责筹集教育资金的地方部分,而原有的学校委员会则只代表某一学校的学生家长和监护人。学校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控制学校,而学校委员会除监督管理学校及其设施、代表家长与学校管理委员会就涉及学校事务的问题进行磋商外,其最重要的职责还在于选择教师或停止其从教。学校管理委员会有权确定教师的工资额,有权批准学校委员会对教师的择用,甚至有权在教育部不同意的情况下任命教师。在最后这种情况下,教育部可拒付政府对该教师的资助拨款,但学校管理委员会和学校委员会未经教育部同意都不得解聘教师。④学校管理委员会负责编造学校经费的年度预算,并将该预算与学费额一起送教育部批准。学校管理委员会支配的经费来源是学费和地方教育税,如果经费开支超出收入,政府将支付超出部分的一半。

《1905年学校管理委员会法》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实行义务教育的原则和建立有征收地方教育税权力的地方教育管理协调机构的原则,解决了地方特别是经济落后地区教育发展的两大障碍。它集合了40年间未被采纳的各种优秀思想和主张,首次实现了1805年德米斯特条例中提出的征收地方教育税的思想。学校管理委员会成为教育部与地方的学校委员会之间的中介和协调管理机构。这些对后来开普省和南非联邦推行强制性义务教育制度有重大促进作用。

但布尔人害怕义务教育政策会增加其经济负担,为此进行对抗。开普政府采取了逐步实行义务教育制的政策,因而1905年后各学校区入学率增加不快。1909年初,缪尔提议在6个学校区试行义务教育。1910年,在全开普省119个地域学校区、行政长官学校区、城市学校区内,有91个校区实行了义务教育。整个开普省对7~14岁的儿童实行义务教育,同时各学校管理委员会可以扩大义务教育的年龄范围或提高应达到考试等级的程度。1920年后,开普省才实行所有种族儿童的免费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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