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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町村义务教育费国库负担法》公布

根据临时教育会议的建议,日本政府向国会提交了“市町村立小学教员俸给工资国库负担法草案”,经过讨论修改后于1918年1月改名为《市町村义务教育费国库负担法》审议通过。根据明治五年(1872)颁布的“学制”精神,教育经费由受益者负担,所以,义务教育学校(小学)教育的人头费原来都由小学设置者——地方政府(市町村级)全面负担,政府(国库)只提供一些补助,如对教龄满5年以上者,提供相当于基本工资15%(最高不超过30%)的工龄津贴等。由于教育的普及,有的市町村的教育经费预算要占该地方政府整个财政年度预算的70%以上,给地方政府财政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再加上地方经济发展不平衡,财政预算贫富差距悬殊,地方政府已经无法再给教育增加预算了。面对这一情况,为了保证义务教育的质量,国家负担部分义务教育经费,已是势在必行,为此才公布了这一法令。这一法令明确规定市町村立小学教员工资的一部分由国库支出,其负担总额每年不得少于1000万日元(当时全日本小学教育年度的经费为5500万日元);其中文部大臣有权动用不超过10%的部分,用作对特别贫困地区进行特别补助。这样就从法律上保证了小学教员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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