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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学校规程》颁布

1934年6月,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了《民众学校规程》共18条,规定:民众学校应遵照《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授予年长失学者以简易的知识与技能;民众学校由乡、镇、坊及各教育机关、民众团体、工厂、商店分别设立。凡年在16岁以上的失学者,均应入民众学校,修完民众学校课程(总课时不少于300小时)或具有相当程度者,得入高级班;未办短期义务教育的地方,年在10岁以上失学者亦得入民众学校;民众学校不收学费及其他费用,经费充裕时,供给贫寒学生书籍文具。每日教学时间两小时,在假期或夜间进行,学科为国语(包括公民及常识课)、算术(包括笔算及珠算)、乐歌、体育等;高级班增加职业科目,并酌定课外作业。民众学校设校长一人,教员由具备小学教员资格及曾受民众教育师资训练者充任。1939年5月17日,教育部又公布了《修正民众学校规程》,对上述内容作了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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