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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纲要》颁布

1934年4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教育人民委员会将原来的《教育工作纲要》修改后改名为《教育行政纲要》,并颁布施行。《纲要》共分4章38条,分别阐述了教育部的组织系统与经费、反对文化战线上的错误倾向的斗争、巡视和报告的办法、教育部的会议等。《纲要》指出:教育部的基层组织为乡教育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区、县、省、中央设教育部,管理普通教育和社会教育。各级教育部长下设包括党、团、工会、儿童团等部门人员参加的教育委员会和由本部门干部兼任的巡视员。县以下的一切教育经费应由教育部负责,省立学校经费归省教育部支付,中央教育人民委员部直接支付国立学校经费。要利用一切群众力量、群众的物质条件,来帮助教育工作。在教育工作中建立健全各种教育组织,消灭官僚主义、脱离群众的工作作风和方式。巡视教育工作要同时了解当地政府一般政治的领导和工作方式。乡教育委员会每周召开一次会议,区教育部每10天一次会议,县、省教育部每半月一次会议,检阅本部工作,并作出计划安排。提倡通过竞赛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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