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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学校规程》颁布

1929年8月29日,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私立学校规程》。《规程》共有5章38条,对私立学校设立的原则、方法,私立学校董事会的职权范围等作了具体的规定。《规程》规定:凡私人或私法人及外国人和宗教团体设立的学校为私立学校,私立学校的设立、变更及停办,须经主管教育行政机构认可。私立大学、独立学院及专科学校以教育部为主管机关,私立中小学以教育厅或特别市教育局为主管机关。私立学校立案后,受主管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其组织、课程及其他一切事项,须遵照现行教育法令办理。由外国人设立的私立学校必须由中国人担任校长或院长;如为宗教团体所设,学校不得以宗教为必修,不得在课内作宗教宣传,不得强迫或劝诱学生参加宗教仪式。私立学校必须设立董事会,董事会设立代表负责全校的各项事宜。《规程》还对董事会的设立、组织及各级私立学校内部管理也作了详细的规定。1933年10月19日和1947年5月7日教育部两次颁布《修订私立学校规程》,对上述内容作了相应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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