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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组织法》和《大学规程》颁布

国民政府教育部于1929年7月26日颁布了《大学组织法》,在同年8月14日又颁布《大学规程》,以充实《大学组织法》的内容。

《大学组织法》共26条,规定大学应遵照三民主义的教育宗旨和三民主义教育实施方针,以研究高深学术、养成专门人才为宗旨。大学分为国立、省立、市立和私立四种,国立大学由教育部审察各地情形而设立,省、市可依本地情形由政府设立省立和市立大学,由私人或私法人设立的大学为私立大学。大学之设立、变更、废止均须教育部核准。大学分文、理、法、农、工、商、医、教育等学院,凡具备三所学院以上者始得立为大学,不具备三所学院者为独立学院,须分两科。大学各学院及独立学院可设专修科,大学可设研究院。国立大学的校长由国民政府任命,私立大学校长,由董事会任命,校长总理全校事务。各学院设院长一人,总理院内事务,由校长任命。大学设有由教授、副教授组成的教务会议,管理学校各项重要事宜。大学修业年限,除医学院5年,余均为4年,大学修业期满,考核成绩及格,由大学发给毕业证书。

《大学规程》分为6章30条,对《大学组织法》的内容加以充实,明确规定:大学招收对象分公立或已立案的私立高级中学毕业生及具有同等学力者。大学各学院设若干系,学生可修主、辅两系的课程。并对大学各学院的经费问题、学校应具有的设备、考试种类、招生办法、毕业办法作了明确规定;还有专修科、私立大学等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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