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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大学校条例》颁布

1922年的新学制是仿照美国的六三三制建立的中国教育的新学制,在高等教育上,对清末学制及“壬子-癸丑学制”作了重大的改革,但对国立大学的管理办法、管理形式等方面未作具体的确定。1924年2月23日,北洋政府教育部颁布了《国立大学校条例》,废止了民国初期的《大学令》和《大学规程》,确定了新学制下国立大学的管理办法。《国立大学校条例》共20条,另附则3条。《条例》规定:国立大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硕学宏才,应国家需要为宗旨。国立大学校得设数科,或单设1科,各科分设各学系,修业年限4~6年,毕业生称某科学士。为大学毕业生及同等学力者设大学院,大学院生研究有成绩者依学位规程给予学位。附设各种专修科和学校推广部。国立大学校设校长一人,由教育总长聘任;设董事会,审议学校计划、预算及其他主要事项;恢复教授会,添设教务会议;取消各科学长,设教务长一人,由正教授、教授兼任,主持全校教务;取消助教授,教员分为正教授、教授、讲师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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