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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学校令》颁布

1915年7月31日,北洋政府颁布《国民学校令》,共9章56条。其中包括总纲、设置、教科及编制、设备、就学、职员、经费、管理及监督、附则。

“总纲”中规定:国民学校施行国家根本教育,以注意儿童身心发育,施以适当陶冶,并授以国民道德基础及国民生活所必需的普通知识技能为本旨。国民学校由自治区负担设立者,名为区立国民学校;由私人经费设立者,名为私立国民学校。

“设置”一章主要包括:自治区设立国民学校,其校数以足容区内学龄儿童为准,并应于本区内划分学区。区立国民学校数、位置,经自治会议及学务委员会协议,由区董陈请县知事定之。私立国民学校的设置,须经县知事认可,其废止及变更时亦同。国民学校可附设蒙养院。

“教科及编制”一章中规定:国民学校修业期限为4年,教学科目为修身、读经、国文、算术、手工、图画、唱歌、体操,女子加设缝纫。科目的增减须经县知事认可。所用教科图书,须用教育部所编行或审定的。

“就学”一章中规定:儿童自满6岁之翌日始至满13岁止,凡7年为学龄。学龄儿童的父母或其监护人,自儿童就学之始至于终期,有使之就学的义务。

“职员”一章规定:凡担任国民学校全部教科的教授者为正教员;专任手工、图画、唱歌、体操、缝纫之一科目或数科目者为专科教员;辅助正教员者为助教员。国民学校教员,须在师范学校或教育总长指定的学校毕业,或经国民学校教员检定委员会检定合格而授予许可状者。教员的任用由校长确定,但须报由区董转县知事。校长以正教员兼任,但在四级以上的学校可以变通,任用由区董呈请县知事确定。

“经费”一章规定:区国民学校经费,由自治区负担。若自治区财力不足,应由县补助。若县财力不足,应由省予以补助。区立国民学校不征收学费,但视地方情形,经县知事认可,也可征收。

“管理及监督”一章规定:区董承县知事指挥,管理本区教育事务。学务委员辅佐区董管理本学区教育事务。区立国民学校校长、教员所执行之教育事务,由县知事监督。私立国民学校,由县知事监督。

“附则”中规定:民国元年教育部颁行的《小学校令》关于初等教育各条,自本令施行之日起废止。从前设立的初等小学校,一律改称国民学校。

《国民学校令》1916年10月9日经教育部修正,删除“读经”等字样,再次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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