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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第一次全国教育大会召开

1888年,墨西哥国会通过了《初等教育法》,该法把初等教育分为初小(4年)和高小(2年)两个阶段,规定公、私立学校中的初小教育为义务教育,招收6~12岁的健康的、住所与学校距离适当的儿童入学。儿童在家里也可以受教育,但必须经州考试才能给以证书,违背法律、不送孩子上学的家长要受罚或进监狱。并规定公立学校免收学费,是世俗学校,不能用宗教教材,也不准牧师在学校任教。同时还详细制定了一份正式的课程计划,规定初等学校必须开设道德、公民、本国语、读与写、算术、几何、物理及自然科学基本知识、地理、本国史、体操及手工(女孩)、唱歌和手工艺(男孩)等。

为了保证《初等教育法》的实施,联邦政府司法及公共教育部长华金·巴兰达在1889年11月28日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教育大会,大会要求实施世俗的、义务的和免费的初等教育,免费的和自愿的预备教育,自愿的和由国家领导的职业教育。大会以20票对5票通过决议,认为在全国范围内为6~12岁儿童建立一个义务的、免费的和世俗的四年制初等教育系统是合适的和可能的。其课程应包括道德、公民、国语、算术、地理、历史、几何、图画、书法、体操、唱歌和女红。尽管如此,这次大会并没有能解决当时所存在的主要的问题,即教育质量问题。所以,一年以后,墨西哥司法及公共教育部又于1890年12月1日~1891年2月28日召开了第二次全国教育大会。大会认为,兰卡斯特制度不再适用发展了的小学教育,为了提高小学教育的质量,主张停止施行兰卡斯特制,采用正规的学校教育制度,规定每位教师最多只能教50个学生;确定小学有三类,一类是有相同程度班级的城市小学,一类是只有两个年级的小村镇学校,一类是季节性的农村学校。

两次教育大会以后,联邦政府担负起了公共教育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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