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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通过

1846年6月,加拿大联合省议会通过1846年《教育法》,这是当时加拿大最重要的教育法。

该法规定在加拿大建立普通学校;国内各宗教派别拥有平等的办学自主权;公民根据财产多寡上交学校税。《教育法》还规定了学校董事会、视导员和视导长的职责。《教育法》指出,魁北克和蒙特利尔在教育局尚未建立起来以前,暂由学校理事会管理教育,理事会由6名罗天主教徒和6名新教徒组成。《教育法》还要求建立一个评审局,根据宗教信仰分为两个部,负责为上述两个地区的学校选拔教师,选拔范围分初等、中等和高等学校三个级别。

该法受到加拿大民众的抵制,其主要原因在于他们反对建立任何正规学校制度,更不能容忍中央权力机构及其下属组织以法令为借口提高税收,因此一度举行反“教育法”起义。起义持续了30年方告停止,史称“烛花剪刀之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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