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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斯马尼亚州发布教育法

1882年8月,州议会任命一个特别委员会调查塔斯尼亚教育制度。在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调查后,特别委员会认为,应取消教育委员会的权限,因为委员会主席个人掌握着众多权力,频繁的会议也使委员会要增加原先预定的人数。特别委员会还认为,建立教师培训学校很有必要,要具体规定学校最佳入学人数,禁止工厂雇用12岁以下的儿童,确立一种学业能力标准,实施免费教育。

要重新组建塔斯马尼亚州教育体系,就需要更多的思考。因此,1883年1月,塔斯马尼亚州成立了一个“皇家委员会”,它于1883年7月发布了一份报告,该报告比特别委员会的报告更为详细。报告认为州政府有义务实施小学教育,强制入学并不是对自由的侵犯,至于“世俗教育”,在塔斯马尼亚州已是一个不值得争论的问题,应当改进绩效工资制,公立学校应当由专职的教育部长负责管理。

1884年,议会决定自12月31日起,撤消运行了45年的教育委员会,对小学的管理权转交给首席秘书。1885年7月22日,议会收到一份教育议案,于10月30日作为教育法通过,并决定于1886年1月1日起执行。该教育法最重要的内容是成立教育部;重新规定儿童义务教育的年龄为7~13岁;学校的就学区仍为两英里路程;只要达到义务教育水平且年龄在11岁以上,儿童可以不接受学校教育;允许儿童一星期中休息2天,实行5天上课制;每天学习4小时要求制定一份最低教育标准;禁止教师而允许牧师进行宗教教育;批准设置历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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