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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澳大利亚1871年《初等教育法》颁布

1870年英国颁布了福斯特《初等教育法》后,英国进行了教育改革,西澳大利亚州的政治家和记者受到英国教育思想的强烈影响。英国的1870年《初等教育法》要求,在无州资助的教派学校地区建立当地管辖的公立小学。韦尔德总督认为这是重新寻得州资助教会学校的机会,通过他的秘书F.P.巴利(F.P.Barlee),提出了新的教育法规。1871年,立法委员会通过了《初等教育法》,建立了中央教育委员会,由委员会负责管理两种类型的学校,包括政府办的学校和受资助的学校。该委员会的职责是拨款给政府办的学校和受资助的学校,并规定学费的标准。公立学校下拨的人头费是每名学生2英镑15先令,每天要进行4个小时的世俗教育,另外1小时由传教士进行宗教教育,学生可志愿参加。受资助学校,如能达到20名学生的招生标准,则下拨给学校的人头费是每名学生1英镑7先令6便士,进行宗教教育的时间限制在在校学习时间前后。教育法规定,各地区要成立地方教育委员会,其职责是监督地方学校、聘用及解雇教师。教育委员会有义务让6~14岁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显然,西澳大利亚州是仿照英国的教育管理模式,以分权制为特征的。西澳大利亚于1872年初实施了绩效工资制,其主要根据是1862年《英国修正法典》的要求,教师的报酬部分依赖于学生入学人数,部分依赖于视导员组织的测试中学生的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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