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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斯马尼亚州《公立学校法》获得通过

1868年,在塔斯尼亚州议会上,人们提出了一项“公立学校议案”,其主要内容是要求对无人看管的贫穷儿童实施义务教育。霍巴特市一位成功的医生、教育委员会主席、皇家委员会成员亨利·巴特勒(Henry Butler)对这一议案进行了修订,在表中列出了36个城镇7~12岁的儿童实施义务教育的状况,同时又列出了可免受教育的6种情况。这一议案获得通过,被称为《公立学校法》。虽然《公立学校法》规定要建立地方委员会,由它实施义务教育,但众多可豁免的情况又阻碍了地方委员会执行义务教育。

1868年的《公立学校法》引起了宗教界的争论。主要原因是天主教社区逐渐扩大,并推行着顽固的天主教教育政策。当1853年取消州政府对教会学校的拨款时,天主教人口数量还少,几乎没几所学校,但到1870年,天主教社区在持续扩大,天主教社区人口已达总人口的20%。1868年,丹尼尔·墨菲(Daniel Murphy)任主教,他和他的代理主教都是爱尔兰人。1864年《谬误举要》的发表,使墨菲主教增添了对“混合”学校的不满,同年,“天主教会学校标准”的制定也给塔斯马尼亚州天主教以巨大支持。这一标准要求,在大城镇应有为天主教徒而设的学校,其他以天主教徒为多数的地区,学校里应有天主教教师。1867年,在皇家公共教育委员会上,天主教代理主教提出了这个有争议的问题。实际上,霍巴特的哈林顿街学校(Harrington Street School)仅招收天主教儿童,所有教师均是天主教徒。其他证据也显示,霍巴特地区的7所学校中就有3~4所学校与教会有往来关系。

然而,主要争端不是宗教教育的实施,而是自1868年起取消政府对教会学校的资助的问题。《公立学校法》致力于维持1853年的决定,允许州立学校教师于早上9~10点进行宗教教育,准允传教士在课外时间实施宗教教育,但议会驳回该条款。最终的结果是1868年的《公共学校法》没有提及宗教教育问题,学校仍按惯例行事。

1873年10月,州议会修改了关于义务教育的《公立学校法》的条款,将最低离校年龄从12岁提高到14岁,学校到家庭的距离由原来规定的一英里提高到两英里,条款的实施范围从城市扩大到了乡村。尽管塔斯马尼亚州明文规定要实行义务教育,但不履行义务教育的现象依然存在,地方教育委员没有执行监督义务教育实施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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