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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多利亚实施《共同学校法案》

希勒(Heale)的《共同学校法案》是19世纪50~60年代对教育进行立法改革的尝试,该法案获得了通过。19世纪60年代早期的萧条经济也促使了这项旨在统一教育管理和关闭过剩学校议案的胜利通过。

1862年的共同学校法案试图在两种制度间进行协调。它建立了一个教育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五个分属于不同教派的外行组成。该委员会有权给高效率学校以政府拨款及对教师进行资格认证。所有接受政府资助的学校被称为“共同学校”。学校要么是公立学校,即它们是属于委员会的资产;要么是非公立学校,即属于教会的资产。该法案在很大程度上回避了宗教问题。所有的共同学校必须每天进行4小时的世俗科目教育;但是在规定的世俗科目教育时间以外可以进行宗教教育;没有学生被强迫接受宗教教育,也没有哪一个学生因宗教背景而被拒之校门外。

该法案计划建立一个分权的教育制度,委员会有权任命地方委员会,地方委员会有权聘用和解雇教师,并且收取每周的费用,从6便士到2先令6便士不等。在农村地区,学校的校舍及装备的费用有一半由地方来筹集。

该法案的第20款禁止对一些规模小、彼此邻近的学校进行资助,但是有一些例外,教育委员会对关闭学校是非常谨慎的、有条件的。新建的教育委员会既不反对也不鼓励在公立学校中进行宗教教育。在1862~1864年期间,非公立学校(即教会学校)的数量减少了65所。圣公会学校由214所减少到184所,天主教学校由115所减少到114所,长老会学校由91所减少到81所,美以美会学校由62所减少到57所。多数的新建学校是公立学校,校产属于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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