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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尔兰教育制度建立

1831年开始,爱尔兰确立了由政府资助的初等教育制度。1878年的中间教育法又进一步确立了中等教育制度。后在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经历了大变革和大发展,形成了现有爱尔兰教育制度的基本框架。

爱尔兰学制分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三个阶段。初等教育8年,为普及义务教育。凡学龄儿童(6~13岁)都有入学权利,任何学校不得拒绝他们入学。课程包括宗教、爱尔兰语、英语、数学、社会和环境、音乐、美术和手工。教师实行招聘制,受聘教师必须由经大学认可的教育学院培训(3年)并取得合格证书。那些已取得大学学位的学生接受一年证书课程训练并获得合格证书后亦可受聘为小学教师。教师薪金由国家发放,初等学校的建筑费、设备费、维修费等大部分由国家提供,不足部分由地方当局提供。中等教育5年,实行免费中等教育。其中低年级3年,高年级2年。中等学校主要有四种类型:普通中学、职业技术学校、综合中学和社区学校。中等学校吸收有较高才智的学生,着重进行学术性教育,为学生升入第三级教育和从事白领职业作准备。职业学校重点在技术和职业科目,学生毕业后一般从事体力职业。综合中学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广泛的课程范围。社区学校是综合学校概念的发展,它除了课程方面的综合化以外,还参与更多的教育活动,并为当地社区服务。此外,还有一些自立的或受农业部援助的其他类型的中等教育。中等学校课程分五类:语言、自然科学、应用科学、商业和社会科学。由教育部组织的中学生统一考试有三种:普通组合证书考试,在初二学年末(即学生年龄为14或15岁时)进行,内容为学术、技术和实用学科;中间证书考试,在中等学校初年级末(学生年龄为15或16岁时)进行,共有25门学科,学生可选考;中学毕业证书考试,在中等学校高年级末(学生年龄为17或18岁时)进行,共有31门学科,学生可选考6~8门。大学毕业后学习一年教育课程并获得合格证书者可受聘为中等学校学术课程教师;获得全国教育学位与证书授予委员会授予的学位或证书者可受聘为中等学校非学术课程(木工、家政或体育)教师。中等学校的办学经费主要由国家承担,小部分由地方财政开支。高等学校的类型有:大学、技术学院、教育学院和其他学院(美术、音乐、商业和神学等)。1976年成立的中央高校教师申请协会负责审查高校教师的申请并向各校推荐教师。特殊教育的对象为各种残疾儿童、精神损伤儿童、流动家庭子女和其他需要进行特殊教育的人(包括轻微违法的青少年)。其途径包括:在普通中小学里设特殊教育班;设专门的学校;设各种训练中心。儿童保健院、医院。劳教所等也实施特殊教育。内容包括文化知识课、残疾者职业技术训练,还包括生理和心理护理、康复治疗等等。教师除必须持有普通教师资格证书外,还必须经过一年特殊教育研究课程的学习,并取得所从事的特殊教育的文凭。许多中等和高等学校利用夜校等形式进行非正规的成人教育,如扫盲、文化补习、体育和卫生教育、农业技术教育和艺术教育等。都柏林还设有成人教育学院。

教育行政分中央、地方、学校三级管理。中央教育行政机构为教育部,对全国的教育实行原则指导和控制,主要负责制定各类学校的发展规划和拨款计划、教学大纲、课程设置大纲和考试大纲、各类学校教师资格标准,派督学检查学校的工作和评定教师的教学能力,审批高等学校的组建等。教育部下设高等教育局,负责高校的科研和为一些大学筹集资金等。中央职业技术教育委员会负责管理职业技术教育。地方教育行政机构包括各地区的教育管理委员会和职业技术教育委员会等,一般由地方行政长官、教区领袖和各行业的代表等组成。其主要任务是执行教育部的指令、计划或建议,制定地方教育发展计划,管理学校,招聘教师等。每所小学由以教会、家长和教师代表组成的一个地方委员会管理。普通中学是私立的,大多数由宗教团体创办并管理。大学对外实行自治,对内实行联合制,大学所属各学院为相对独立的自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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