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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基督教教育条例颁布

1618年11月30日,荷兰多特宗教会议通过了一份由家庭、学校及教会共同对儿童及青年进行基督教教育的条例。此条例指出,为了依据宗教原则勤勉地教导基督教青年,虔诚地培训他们,应当采用三种方式进行问答式的教学:在家里由父母施教;在学校里由教师施教;在教堂里由牧师、长老及专门来教诲青年的传道师施教。为了使上述人勤勉地履行其职责,要求地方官员运用他们的权威,来推动这一神圣和必要的工作,要求所有对教会及学校有监督责任的人对这个问题特别留意。

此条例分别规定了父母、学校和牧师的职责。父母的职责是遵循基督教的原则,以适合各人能力的方法,勤勉地教导他们的孩子及整个家庭,认真、仔细地告诫他们,培养他们真正的虔诚;准时参加家庭礼拜,并带领他们一道谛听读经。父母应要求孩子叙述所听到的讲道;布置他们阅读《圣经》的若干章节,要求背熟其中某些段落;以一种亲切的、适合青少年未成熟的特点的方式将上述《圣经》章节中的真理解释给他们听,这样做的目的和结果是为其子女在学校受教育作好准备。

此条例指出,为了依据基督教原理正确地教育青年,为了使穷人子女能受到免费教育而不致被摒于学校之外,学校不仅设在城市,而且要设在不曾有学校的集镇和乡村,由地方当局雇用合格人员担任教师。担任教师者只能是改良教会的成员,要求他们生活虔诚、精通教义问答的真谛,并要宣誓信仰《圣经》和《海德尔堡教义问答》,并许诺根据基督教原理对青年教授教义问答。教师要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能力施教,一星期至少两天,不仅仅要他们牢记有关教义问答的真理,而且要把这种知识慢慢地灌输进他们的心灵。教师要以适合每个学生理解力的方式,对学生进行讲解,并经常提问,使学生正确地理解其中包含的教旨。教师要引导每个学生专心致志地倾听宣讲《圣经》,特别是宣讲教义问答,同时要求学生对所听布道予以说明。

条例也规定了教会具有监督的职责。教会首脑的责任是会同一位长老,在必要时还要会同地方官员,经常视察所有的公私立学校,以便激励教师们认真勤勉,鼓励他们忠于职守,并向他们提出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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