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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学校教师成为国家公职人员

19世纪80年代义务教育制度建立后,世俗教师队伍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解决公立学校办学经费和教师待遇问题,国家于1889年颁布了将公立小学教师列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法令,从而使法国成为最早将小学教师作为公职人员的国家之一。以往公立小学教师都是由地方(市镇)聘任,并由地方为受聘教师提供住房和教学场所;教师工资由市镇和学生交纳的学费共同负担。1889年法令规定,初等教育的办学经费主要由国库支付,所有公共初等学校和师范学校教师、行政和教辅人员的工资,以及师范学校学生的助学金,一律由国家负担;市镇当局只负责本地公立学校的日常开支,包括提供校舍、教学设施、供暖、照明及维修等费用。公立学校教师纳入国家公职人员范畴,他们的工资待遇将根据教师本人的教育水平和实际能力决定。1891年,公立小学教师年薪为800~2000法郎。小学教师成为国家公职人员后,对保证初等教育师资队伍的稳定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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