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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卢法》颁布

1848年“二月革命”的胜利果实最终被保皇党一伙所窃取,他们借共和之名,行恢复君主制之实。1848年底,极端君主分子法卢(Falloux,F.A.,1811~1886)被任命为政府教育部长。1850年3月15日议会通过并颁布了由法卢提交的教育法案,即《法卢法》(Loi Falloux)。《法卢法》的出笼反映了这一时期法国政治上的倒退,其实质是要取消国家对教育的领导,让教会重新控制教育。法卢从改组教育管理机构入手,削弱世俗教育的力量。该法规定,在政府新成立的公共教育最高委员会中,增加大主教和主教为新的委员,使教会势力在其中占据优势。地方教育委员会的组成亦如法炮制,使世俗教育界委员成为少数。该法还规定,学区长和学区督学也可以由非世俗教育界人士担任;学区长今后无权过问主教学校和教会学校的学监;市镇学校则要由地方长官和教会共管。这样一来,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教育行政机构中,世俗教育力量大为削弱。《法卢法》取消国家对教育的垄断,规定教育管理部门无权过问教会开办的学校。《法卢法》没有任何有关免费义务教育的条款,反而规定所有上学(包括公立学校)的儿童都必须交纳学费;然而,教会学校可以代替公立学校招收学生,实行免费上学。致使许多家境困难的学生,只好进入教会学校。该法还规定,小学教师由市议会任命,教士或修女可进入公立学校任教。中等教育方面,《法卢法》借“自由教育”为幌子,对于申请办学,而学历不够的教士,可放宽条件。总之《法卢法》的颁布和实施,从各个方面使教会有机会重新控制教育大权,从中得到了好处,并使整个国家的教育原则都转向有利于教会方面。1850~1863年间,教会学校及学生增加迅速,男子教会小学增加了3倍,女子教会小学人数达到120万,超过了同期公立小学女生人数(96.8万)。《法卢法》的制定和实施,使整个宗教教育在法国占据了重要位置,从第二共和国后期直到第三共和国前期这一段时间里,在法国教育领域起着支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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