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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9年新教育制度建立

1649年《学校法》规定,学校教育分成三级:初级三艺学校、高级三艺学校与大学预科。“三艺学校”是中世纪欧洲普遍的教育形式,主要教授语法、修辞与逻辑三科(艺)。学校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具有良好语言能力和有较全面基础知识的虔诚而有美德的公民。这一教育目的又分成三个目标,分别由三级学校完成。第一级学校属于公民普及教育,以培养虔诚而有美德的公民为主要目标。第二级学校以培养良好的语言能力为目标,开设古典语言,即拉丁语、希腊语和古希伯来语的教学课程。第三级学校的目标是以前两级的教育为基础,主要偏重高、深、尖的知识传授,培养高级人才,学校开设数学、天文学、物理学、公民教育与瑞典法。

1649年的《学校法》实际上是政府与教会争夺学校教育领导权的一种妥协。它的孕育与产生是为了缓和瑞典国王古斯塔吾斯二世(Gvstavus Ⅱ)与主教尹萨克·诺多陀继吾斯(Isaac Rothovivs)在学校教育的方针、课程设置及人才分配上日益激化的矛盾。尽管如此,它理顺了芬兰的学校制度,建立了一套从初等、中等到高等教育的系统的教育制度。同时,它还明确规定了学校的双重任务:公民教育与宗教教育。新学制的建立对芬兰教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促进了学校的发展。《学校法》一直延续近200年,至1843年才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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