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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0年初等教育法》问世

1870年7~8月,由英国下院议员、枢密院副院长兼教育署署长福斯特(W.E.Forster)主持制定的“初等教育法案”在下院通过并得到皇室批准,由此产生了英国第一个初等教育法——《1870年初等教育法》,亦称《福斯特教育法》。从此,英国开始正式确立公立初等教育制度,并在一段时期内形成了英国教育史上公立初等学校与教会学校并存的局面。

《1870年初等教育法》的产生,是许多直接的和间接的政治因素、经济因素和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整个19世纪英国人口的迅速增长(每10年增长10%以上),使得民间办学机构日益无力满足相应迅速增长的教育需求;《工厂法》的颁布又促使企业纷纷提高了童工的最低就业年龄,这在社会缺少相应的配套措施的情况下,致使大量儿童流落街头,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在经济方面,1867年巴黎国际博览会有迹象表明英国的工商业霸主地位正在悄悄失去,德国和美国在许多工业领域已经迎头赶上,甚至超过了英国。这些国家的崛起被许多人认为与它们优先重视发展教育有关,有人甚至认为普鲁士能打赢历史上有名的“七星期战争”,主要归功于它大力发展普及义务教育;而英国人在克里米亚战争中战绩平庸也是由于它忽视普及教育所造成的。在政治方面,《初等教育法》的问世则与《议会改革法》有关。经过工人阶级和各阶层进步人士的长期斗争,1867年英国颁布了《议会改革法》,一下子就使100万工人获得了选举权,而在此之前英格兰和威尔士的选民总共才不过100万左右。而要使工人成为合格的选民,就必须给他们以教育。如福斯特所说,初等教育的迅速发展“还关系到我国的立宪制的安全有效的运转”,“关系到我们民族的强盛”。因此,普及初等教育在当时的英国已是迫在眉睫。

上述背景促使英国一些进步教育组织如曼彻斯特教育援助协会等在19世纪60年代中期发起了一场全国性的运动,呼吁政府增加教育拨款,发展教育事业。在这一运动的影响下,福斯特率先组织了一次由议会调查利物浦、曼彻斯特、利兹和伯明翰四大城市初等教育状况的活动。调查结果表明,这些城市6~12岁年龄组的儿童中有近一半的人没受到任何初等教育,在接受皇家督学检查的学校中读书的儿童也只占入学者的1/3。此后,格莱斯通(W.Gladstone)政府决心通过立法解决初等教育问题,福斯特被提升为内阁成员,开始着手作立法准备。1869年,代表不信奉国教者、世俗主义者和激进派利益的伯明翰教育联盟宣告成立,呼吁推行普及的、义务的、免费的和非教派利益的初等教育。1870年初成立的全国教育联合会(National Education Union)则代表圣公会的利益,主张继续由教会垄断初等教育,认为要更好地发展初等教育,政府就应该为教会提供更多的教育资助;如果中央无法承担庞大的教育资助费用,就应该通过征收地方税补充中央政府的拨款。福斯特支持伯明翰教育联盟的许多观点,但他也清楚地意识到如果不考虑教会的利益,立法将很难成功。最终,他接受了罗伯特·洛厄建议的妥协办法,即给教会一个宽限期,让它尽最大努力去满足社会对初等教育的需求。如果哪个地方教会满足不了这种需求,就由公办学校填补教会留下的空缺。这一妥协的“填补空缺”的办法虽然受到来自伯明翰教育联盟和全国教育联合会双方的反对,但却得到了首相格莱斯通和议会内外许多人的支持,从而成为《1870年初等教育法》的主要原则和特色。该法就是通过“填补空缺”的方式来实现其公开宣称的目的——“为全国提供良好的学校”。

1870年,英国政府经过修改颁布了《初等教育法》。其主要内容为:①将全国划分为数千个学区,先对每个学区的教育现状进行调查,然后由教育署宣布不合格的学区情况。②在教育设施“不足、低效和不合适”的地方,给教会6个月的“宽限期”,以供它改进现状。在这一时期内,政府提供50%的基建拨款。③宽限期过后学校设施仍然不足的学区,建立由地方纳税人选举出来的学校委员会。由它们负责解决剩余不足的学校宿舍,并享有广泛的法定权力。例如,它们可以接收愿归属它们管理的民办学校,可以自己新办初等学校,征收地方教育税补助,强制征集校舍土地,决定是否放弃所属学校的宗教教学,是否减免贫民儿童的学费,是否制定地方附则规定强迫入学,以及任命自己的常任官员。④学校委员会所属学校由中央政府提供教育拨款,并由地方税资助和家长交纳的学费补充开支。民办学校不能获得地方税补助,但仍可获得中央政府教育拨款资助,不足部分由教会捐献和家长交纳的学费予以补充。在学校委员会所办的学校里,学费最高不得超过每周9便士;在民办学校里,学费高低不受限制。⑤《考珀-坦普尔条款》(Cowper Temple Clause)规定学校委员会可在非教派性质的宗教教学与完全放弃宗教教学之间进行选择,从而确保享受地方税补助的公立学校免受教派宗教教学的限制。《课时表信仰条款》(The Timetable Conscience Clause)规定家长有权不让子女接受宗教礼拜和教学,因此学校须将宗教活动安排在每天课时表的开头或结尾。

《1870年初等教育法》是英国教育史上最典型同时也许是切实可行的妥协法案。它没有规定免费或义务的教育,却使两者都有可能;它既满足了教会的利益,未取消民办学校而只是对它们进行补充,又体现了改革的需要;它还使政府花最少的钱而获得了很大的教育控制权。事实上也正是这个妥协法案,带来了教育的竞争时代,并使得普及初等教育成为实际可能。但《1870年初等教育法》毕竟没有规定免费或义务的初等教育,这致使英国的义务入学制度到1880年才实现,而完全免费的初等教育则直到1918年才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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