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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兰学校法》颁布

苏格兰在16世纪初还是个贫穷落后的国家,社会状况仍停留在中世纪,教育水平也很落后。虽然15世纪时在圣安德鲁斯、格拉斯哥、阿伯丁开办了大学,但与欧洲大陆的各学术中心相比,水平不高。直至16世纪50年代以后,由于深受加尔文新教思想的影响并得到英格兰的支持,苏格兰改革派新教长老会取得了1560年宗教改革的胜利。1561年1月,苏格兰议会通过了教会新条例,试图在苏格兰推行加尔文所制定的制度。在此条例中,还拟定了国民教育计划和救济穷人的计划,并规定用旧教会的财产维持教会、教育和救济的开支。此项规定虽然未得到教会和贵族的支持,但其中的内容为后来苏格兰教会大量开办学校提供了依据。1616年,苏格兰枢密院发布一道命令,要求各教区承担扶助一所学校的义务。1633年苏格兰议会制定了一个法案,进一步确认了这个命令。在这些法令的基础上,苏格兰议会第五次会议于1646年通过了一项更为明确的学校法令。这个法令规定,各教区要依据教会长老的建议,在未设学校的地方设立学校,任命教师;每个长老会的负责人有责任为学校提供宽敞的校舍;教师的薪俸在100~200麦克(Merk)之间,一年分两学期支付。此法令还规定,各教区内可以向每位教民征收一定数额的农具税、家畜税和土地税,用来维持学校,支付教师的薪俸;教师薪俸应由从前属于长老会理事会的读经师和书记来宣布付给。如果遇到负责人没有集会或者集会后他们内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长老会有权从其辖区内,任命12名诚实的人组成一个委员会,授权这些人建立学校,按前面的规定支付教师薪俸,并规定负责人为支付教师薪俸而须承担的数额。委员会的决定具有与负责人作出的决定同样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这个条例为苏格兰教会开办学校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学校数量的不断增加,其规定由纳税人来支付教师薪俸的做法,也为后来教师职业专业化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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