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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济贫法》颁布

16世纪后半叶,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初步发展,英国的贫困问题也日益突出。资本积累过程中大批失去土地的农民被迫流入城市,加入城市贫民和失业者队伍,给社会治安带来威胁。都铎王朝历代国王逐渐认识到,贫困问题将是影响社会秩序、国家安全和政令畅通的一个重要因素。此时,慈善事业作为他们解决贫困问题的一种尝试开始得到初步发展。国王们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济贫法令,试图来解决贫民的生活保障问题,以缓解资本主义社会初期的矛盾。起初的法令给贫民指定行乞范围,限制到外地行乞。后来规定各城镇、教区和村庄必须设立慈善救济金,并给贫民安置工作,提供住房和生活物资,来维持贫民的日常生活。再后来则规定,每个礼拜日由各教区牧师统一向本教区教民征收济贫款。然而,由于贫民人数众多,《济贫法》无法解决所有的贫困问题。伊丽莎白一世(Elizabeth I,1533~1603)执政后也于1573年、1598年和1601年先后三次颁布《济贫法》。其中,1598年《济贫法》规定,通过教区济贫人员向贫穷的老人、病人和儿童提供救济,并给予少年儿童适当的教育和监督。这一措施为当时安置贫民、解决贫困问题提供了新思路,并初见成效。在此基础上,伊丽莎白于1601年再次颁布《济贫法》。

1601年《济贫法》首先规定,在各教区建立贫民监督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贫民监督员一般由各教区的教区委员和该教区2~4名富裕户主担任。他们的主要职责是给贫民安置工作,提供部分生产和生活资料,筹集慈善救济金,安排贫民子弟当学徒等。其次,《济贫法》规定,治安法官认为必要时,可以强迫本教区或本教区之外的富裕教区援助贫穷教区,以平衡各教区的税收。法令还授予贫民监督管理委员会强行征税的权力。委员会经治安法官批准,对拒绝交税者,可以通过扣押并拍卖其物品来征收欠款;违犯者将被监禁,并不得担任教区委员和贫民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此法令规定,委员会有权安排贫民子女去当学徒,男孩直到24岁,女孩直到21岁或者到结婚时为止。对于贫穷的学徒,委员会要提供必要的住所,从教区内划出一块空地或公共地段,建立方便的住宅,其全部费用由各教区通过征税解决。所建的房屋用来安排贫民居住,其他任何人不得占用。

1601年《济贫法》的一些规定对于改善当时英国贫民生活、实施技术和工艺教育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此法令中确定的为救济贫民而普遍征税的办法,为以后欧美国家征收教育税提供了一个有效的范例。17世纪初,北美殖民地曾援引1601年《济贫法》中的规定通过类似法令。1834年,英国颁布新的济贫法,对1601年《济贫法》的一些内容作了修改,取消一切货币和物质的救济,规定穷人、失业者、流浪汉一律到生活条件极差的习艺所做工。到20世纪初期,《济贫法》为公共福利制度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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