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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海岸教育条例》发表

1874~1886年,拉各斯和黄金海岸两殖民地都归英国在阿克拉的殖民机构管理。两个殖民地的学校都由教会组织,特别是英国行教会来建立和管理。当局为部分学校提供资助款,但对学校管理和资助款使用情况都没有管理权。为结束这一状况,黄金海岸殖民地总督塞缪尔·丘于1882年5月6日颁布了《黄金海岸教育条例》。

《条例》规定,教育总理事会由总督、行政院的成员和总督提名的其他4名成员组成,总督为主席。总理事会有权任命、解散或控制地方教育理事会,中止地方理事会成员的工作或解除其职务,有权建立政府学校并确定教师工资。总督有权随时要求地方理事会成员出席总理事会会议。

《条例》将初等学校分为完全由公用基金维持的政府学校和私立的受公用基金资助的受资助学校。规定地方理事会须向总理事会汇报建立新的政府资助学校的必要性、资助款发放情况或提出建议;有权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有权不通知就视察任何种类的学校,并有权随时采取任何必要措施实施该条例。

《条例》规定,总理事会有权发放资助款,批准新建政府学校;可制定、改变、修改关于考察学校和教师、确定师资等级、申请和批准资助款的规定。

《条例》还规定,宗教教育不是政府学校的教育内容,但地方理事会可委派牧师对政府学校中与其教派相同的学生进行宗教教育。

《条例》规定了获准设立的私立初等学校获得公用基金资助的条件:校产和学校应委托给地方受托人管理,由他负责支付教师工资和维护学校设施;教师应在两年内从地方理事会获得资质证书并经督学确认胜任;学校不带宗教或种族界限;应开设英语读写、算术等课程,对女生应教缝纫;英语语法、英国史地由教师确定教否;不得对学生进行家长或监护人拒绝的宗教教育;学校随时接受政府督学或地方理事会视察。

《条例》规定资助款应用于校舍、家具、设备,用于补贴教师工资;补贴包括学校组织纪律拨款,高及格率、高优秀率特别拨款,课程教学质量及格率和学生出勤率按比例拨款。超出需要的多余学校、出勤率不足的学校、不提交申请又不出示上年收支情况的学校、能自我负担或盈利的学校、教师未得到应得工资的学校、教师生活不检点的学校,都得不到资助款。接受公用基金资助的学校必须接受政府按总理事会规定分配的贫困儿童入学。

《条例》规定,由英王任命黄金海岸殖民地督学,其薪金由拉各斯殖民地支付1/3,其余由黄金海岸殖民地财政支付。

《条例》规定,学生每天从事2小时手工、生产、农活的学校为工艺劳技学校,应予增加一半资助款。总理事会可确定在培训学院培训2年后获得资质证书并保证在政府学校或受资助学校任教5年的教师的资助额。殖民地秘书应每年向立法会提交当年资助款报告。由立法会每年确定教育拨款总额。

这一条例将广泛的教育管理权赋予殖民地当局,使之能制定教育法规,使用公用基金来推行西式教育。它使两类学校都置于教育督察制度的监督下,对教学质量和师资水平有最基本的保障作用;在宗教方面维护了穆斯林的平等教育权利。它还故意忽视了这些地区当地语言的教育,而只强调了英语教学。虽然它的主要方面是英国教育法典的翻版,但它从法律意义上结束了传教团对这两个殖民地教育的绝对控制,结束了教育的自由放任时期和教育活动分散且缺乏协调的状况,这是政府参与制定教育政策的过程。在这些方面,它弥补了教会教育的主要缺陷。同时,它在许多方面与传教团教育发生了矛盾和冲突,这是西非英属殖民地政府与传教团教育对抗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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