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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教育委员会成立

1854年《伍德教育急件》颁布后,由于印度政府未能贯彻《教育急件》各项政策,引起公众不满。传教士遂于1878年在伦敦成立了印度教育理事会(the General Council of Education in India),调查印度教育发展情况。在该理事会推动下,1882年2月3日,里彭总督(Lord Ripon)任命了以威廉姆·亨特(William Hunter)为主席的印度教育委员会,又称“亨特教育委员会”。这是印度教育发展史上成立的第一个旨在检查教育状况并提出改革措施的机构,由20名委员组成,广泛代表传教士和印度各界人士。委员会奉命对《教育急件》的基本原则贯彻状况予以调查,主要内容有:政府是否过分重视高等教育而忽略了初等教育;政府机构在整个国家教育体制中应居于何种地位;政府对私人办学应采取什么政策。

委员会在加尔各答召开了7周会议之后,对全国的教育状况进行了为期8个月的调查,最后提交了长达600页的报告,共提出222条建议。报告重申了《教育急件》的诸项政策,指出在尽可能以高效率维持现存国家教育机构的同时,教育部应致力于支持私营机构的改善和扩充。为此提出两条措施:①政府不再直接参与教育机构的活动。②制定适当的拨款制度以支持私立教育机构的发展。建议把公立小学交给地方委员会管理,把大学和中学逐步交给高效的私人团体。委员会还强调未来的大学和中学可依据拨款制度建立,受到认可的私立教育机构享有与政府教育机构同样的地位和权利。

委员会还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发展提出了建议,主要有:①在本土教育方面,认可和扩充提供世俗教育的本土学校,培训所需师资,不干涉学校人事和课程安排,由城市和地方委员会对其进行监察。教育部帮助委员会选择受资助学校。②把初等教育视为国家教育制度中应给予最多关注的部分。在行政上,学区与地区或城市委员会相一致。地方当局或其下属委员会组成学校董事会,全权管理学校。在财政上,由地区或城市委员会设立独立的初等教育基金,中央政府通过适当的补助制度资助地方教育基金。在课程上,通过引进实用性科目,满足拓宽课程范围的需要,保持课程的灵活性,避免统一化。重视进行师资培训,建立更多师范学校。③在中等教育方面,除逐步减少政府直接参与外,还建议获取资助的学校可与周围的公立学校收取相同的学费。课程实行双轨制。④大学教育方面,政府应只维持那些关乎整个国家利益的大学。为鼓励私校的发展,委员会建议拨款数量依据教职工状况、维持费用、效率和地方需要而定。⑤在特殊教育上,应开办特殊学校,尤其是为穆斯林人提供技术教育设施。⑥对宗教教育国家采取中立态度,不把国家直接管理的任何机构与某种形式的信仰相联系。⑦委员会建议,鼓励民众自己发展教育事业。若欲使教育发展与教育需要一致,印度居民必须成为各教育机构的主体。这里没有提及传教士活动,令传教士颇感失望。

教育委员会的各项建议是与1854年《教育急件》的各项政策相一致的。帝国政府接受了除有关宗教教育外的所有建议。委员会报告所产生的结果是:①印度初等教育的管理权转移到地方委员会和城市委员会手中。②政府不再新建中学和大学,但当时已有的国家高等教育机构并未转给私人团体。③鼓励了私人办学,确立了传教士活动在国家教育体系中仅处附属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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