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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尔文制定《日内瓦法律学校条例》

加尔文在1556年再次赴斯特拉斯堡文科中学进行考察,与斯图谟深入交流了教育思想,决定在日内瓦创办一系列教育机构,其中包括法律学校、文科中学等。1559年制定了《日内瓦法律学校条例》。《条例》规定:按学生的能力组成循序渐进的班级,班内每10人为一组,合格的学生每年可升入高一级学习。《条例》重视学校中的民主生活,减少西塞罗文体和修辞学的课程。法律学校的培养目的,主要是为加尔文推行宗教与政治改革培养神职和文职人员,直接为他确立的,由长老、市议员和市政官所把持的宗教法庭培养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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