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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大学特权的形成

中世纪大学成立之初的性质是“知识交易的团体”,是教师和学生仿手工业行会组织起来的自治性团体。中世纪大学的兴起不仅整理、发展了古希腊罗的文化遗产,而且为教会、世俗政权、城市提供了大批有知识的专业人员。中世纪大学的发展打破了中世纪欧洲文化教育被教会所垄断、抑制的现象,成为文明的新象征,逐渐享有尊崇的社会地位。在城市争取自治的斗争中,在世俗政权与教会权威的斗争中,中世纪大学在保持自治权的同时,争取到世俗政权和教会双方面的认可和保护,逐步享有一些特权:①大学自行规定学校章程和规则,并可设立特别法庭,享有内部自治的权利。中世纪大学的形成过程中,与大学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冲突不断。大学在王室的支持下,在冲突结果中总是占上风。1355年,津大学和市民发生严重冲突,国王命令牛津地方长官和60名议员,每年必须到大学教堂赎罪。1381年大动乱之后,牛津大学成立民事法庭,有权裁决大学与外人的纠纷。1158年弗雷德利克一世谕令,大学生可自由通行,保证博洛尼亚大学不受侵犯,侵犯者处以4倍罚金。②大学可自行组织教学、学位考试,维护教学自主权和大学证书的权威性。大学教师和学生在规定教学科目、颁布教师证书、授予学位、选任人员等事项上均有自主权。教会为加强对大学的控制,曾规定教会中主管宗教教育的教长有审查教师资格的职责。大学教师则呈请教皇将此项职责分开,由大学审查教师资格,教长则根据大学的审查结果来任命教师。教皇支持了大学教师的要求。从此,大学有权颁发特许证,凡持有大学学位证书者,可到各地任教。③大学师生可以免除赋税及服兵役的义务,大学教师享有一定参政权。1385年,洛伯特一世许可海德堡大学师生免除各种国家义务、捐税。甚至包括大学敲钟人、书商、皮纸工等与大学相关人员,有时也享受到免税待遇。在免除义务、赋税的同时,大学教授另被授予参政权。法国蒙彼利尔大学的法学教授执教20年后,可成为伯爵。牛津、剑桥、巴黎等大学的教授,在国会中占据固定席位。中世纪大学的这种经济、政治特权,通常由世俗政府所给予。④大学的罢教、罢课和迁移权利。大学师生同城市、教会发生不睦,或教学、研究工作受干涉时,学生罢课,教师罢教,以示抗议。如果事件不能妥善解决,大学可自行迁校。由于中世纪大学在中世纪社会的独特作用,各城市和各国都避免大学迁往他处。因此,与大学冲突的另一方通常妥协、让步。大学的罢课、罢教、迁移之权还成为大学争取其他特权的途径。中世纪大学在组织、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的特权,保障了大学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了大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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