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名以指实

以实定名。荀子关于名实关系的根本观点。语出《正名》:“故知者为之分别,制名以指实,上以明贵贱,下以辨异同。”荀子根据当时名实关系上存在着以名乱名、以实乱名和以名乱实三种错误,提出了“制名以指实”的原则。他提出,事物相同者,则应同名,事物相异者,则应异名;用单名可以说明的用单名,用单名不足以说明的则用复名;单名复名之间有“无所相避”的,即内涵有共同之处的,可以共用其名。从分析事物的同异出发,他提出:为了遍举事物的共性,就用“共名”;共而有共,扩而大之,直到再没有与之相同的它物为止,就叫做“物”,称之为“大共名”。为了偏举事物的个性,就要使用“别名”,“鸟兽”就是“大别名”;“鸟兽”之中还可有别,析而细之,直到不可再做区分为止。他既注意到了事物的同和异,又注意到了事物同与异、共性与个性之间的联系和相对性,比名家和后期墨家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进了一步。

荀子还注意到事物的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有的事物,形状相同而实质不同,虽可混合,却是两种不同的事物。有的事物,形状变了而实质没有变,这叫做“化”;有“化”而没有实质的区别,还是同一个事物。

荀子又指出,制名是一个“约定俗成”的过程。人们用某一名称指称某一事物,本来并非这一事物只能用这一名称,这一名称也并非只能指称这一事物,只是人们相互约定了这个名称,大家使用成了习惯,就确定下来,其他名称就都成为不合适的了。不过,名的好与不好的标准却是确定的。只有明白易晓,不会产生误解和歧义的名称,才是好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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